联创股份实控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自身也被调查或面临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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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文|简白 编|深海

10月14日,联创股份发布关于深交所对李洪国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4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号),李洪国作为联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16年4月,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00%股权时,李洪国与股份认购方的相关出资人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书》,李洪国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是2021年10月,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仁”)以12838万元价款购买联创股份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趣阅”)100%股权,李洪国就上海趣阅能够及时回收应收账款为山东泰仁提供了担保,李洪国未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李洪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10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七款、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请李洪国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提醒: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联创股份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4202401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18年4月14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11月20日收盘时持有;或在2024年9月13日收盘时还继续持有联创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99)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联创股份曾用名: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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