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驱离”与“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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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有一个词“驱离”被过度解读,有一个词“再做”则被人为忽视。

而这一切,皆因STO而起。

STO的兴起 

12月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在2018国际财富管理论坛上谈及投资者教育时,对当下热门的STO发出警告:在北京做STO,将被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

“驱离”一出,市场花容失色。那么,STO究竟是什么,它做了什么竟要被逐出北京。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是指安全或者合规的证券型通证的发行。简单地说,STO即证券化代币发行,指在确定的监管框架下,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通证公开发行。

“STO是现实中的某种金融资产或权益,比如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信托份额,以及黄金珠宝等实物资产,转变为链上加密数字权益凭证,是现实世界各种资产、权益,服务的数字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说。

STO是ICO被令行禁止不久,数字货币世界的新生力量。目前,在全球范围内,STO正在逐渐成为私人资产证券化以及风险资本融资的有效替代方式。

拓宽传统投资渠道、降低资产发行成本和费用、提高资产流动性、扩大传统证券发行标的。这是很多人对STO的美好愿景。

“2.0版本的IPO”、“合法的ICO”、“2019年的大势所趋”,STO也是币圈的最热门话题。

其实,STO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2017年年底,美国就提出了STO募资模式,只是彼时ICO大行其道,走一步就能挣到的钱,没有人愿意走两步。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规模未达到IPO的企业来说,STO是一个能带来更多募资、流动性的选择,也能为经济带来更多创新和选择。

业内知名人士诸如泛城资本陈伟星和币安赵长鹏对于STO都不吝赞美之词。一个表示STO是可被监管的ICO,一个表示非常看好STO,市场将会很大。

STO的美国实践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北京此次“驱离”STO,显然从风险防范考虑出发,因为STO发展至今,在中国几乎还没有成功或者说成熟的案例发生。

STO到底发展如何,目前只能从美国的STO实践中了解一二。

今年10月12日,美国电商巨头Overstock旗下的区块链子公司tZero公开表示,已完成证券代币发行(STO)。如今,我们已经知道Overstock即将卖掉自己的传统行业,准备全力进军区块链。

记者了解到,作为首个发行成功的STO项目,tZero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8月6日经过长达8个多月的募资,发行了超过2600万个数字货币,一共筹集了1.34亿美元。

根据相关规定,2019年1月10日以后,90天的锁仓周期到期后,合格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使用tZero的代币。在STO结束后的一年后,即2019年8月6日后,普通投资者将可以买卖tZero发行的数字货币。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过去两年收入20万美元,或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不含住所)。针对海外投资者,需要将资金打入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冻结3个月,在得到银行对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后才可以投资STO。

记者了解到,以美国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投资STO的标准,超过一半的美国投资者会被拒之门外。

另外,与ICO不同的是,STO并不能仅靠一纸白皮书就能够完成募资。依照美国的监管政策,想要进行STO,需要很多资金、时间和耐心,还需要两年的财务报告。这对大多数区块链创业公司来说是很难实现的。同时,在美国发行STO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符合现有证券豁免法律的要求。

如此,需要实际资产做支撑的STO就已经把大批初创公司拒之门外。

不仅于此,STO目前发展困局还在于缺乏优质的资产。“融资的形式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在融资。真正的好公司恐怕不会考虑STO,IPO虽然耗时耗力,但是合规又成熟。STO如果缺乏监管,难免再度走上ICO的老路。”一位不看好STO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驱离”与“再做”

针对霍学文的“驱离”一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区块链技术研究院法律顾问黄梦奇律师表示认同,他对《共享财经》记者表示,“STO本质上就是披着证券外衣的ICO,我同意新瓶装旧酒这种说法,我认为监管层面以后也是不会认可STO的。”

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幼平今天也向记者表示,“境内STO的发行和销售属于ICO变种,是非法的。这包括境外发行的STO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也是非法的。”

行文至此,终于该认真看看霍学文的原话了。霍学文今天表示:“最近一种新概念叫STO被广泛宣传。我向在北京宣传、发行STO的人做一个风险提示:在北京做STO,我们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什么时候有关部门批准做STO,你再做。”

事实如此简单:驱离的是非法活动,批准了则可去做。

实际上,STO的核心就是满足监管要求,本质是现有应用在区块链上的复制和优化。

“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对于STO的发展必不可少。”李虹含说,现阶段,在STO的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并且目前相关法规和STO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从我国的金融史来看,假若相关法律法规仍跟不上STO的脚步,容易造成资产纠纷。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对自由的一段经典论述,也正是监管与STO关系的真实写照。

没有人否认,监管将是STO爆发的助力器。

本文来源:陀螺科技 文章作者:枭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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