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还面临受损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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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文|林宜采编|深海

7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800万元到1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500万元到9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18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6522.34万元。浩丰科技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剑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斌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利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浩丰科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已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2月26日浩丰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2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君告诉雷达财经,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12月27日收盘时持有浩丰科技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浩丰科技参与招投标项目406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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