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被立案后股价大跌,或还面临受损股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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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文|简白 编|深海

8月12日,同德化工开盘跌停,至收盘仍未打开跌停板,股价报收于4.45元,跌额0.49元,跌幅9.92%。

值得关注的是,同德化工或还面临受损股民维权。

8月9日,同德化工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72024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4年8月9日前买入,并在2024年8月9日收盘时持有同德化工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雷达财经注意到,同日,同德化工发布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山西证监局发现同德化工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信息披露方面。1)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订《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约定公司拟以2亿元向广东宏大转让子公司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并于同日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收取广东宏大1.2亿元保证金。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且未及时披露。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广东宏大发出《协议终止通知函》,通知广东宏大解除上述框架协议,未及时披露该进展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第四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一组织架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21年1月27日,公司与深圳蝴蝶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设立新能源材料合伙企业的框架协议》,约定拟发起设立同德(长治)新能源材料产业投资企业,公司拟出资2.99亿元,公司迟至2021年2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该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其他方面。部分内幕信息未进行登记。一是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广东宏大签订《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二是2024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广东宏大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起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金,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的诉讼公告前,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同德化工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显示,同德化工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0177.42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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