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无还”的虚拟币,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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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样简单的道理在虚拟货币“借贷”领域却似乎不灵了,就在几天前,江西南昌某基层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名为“出借虚拟货币要求返还,法院: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推送,文章以案说法,阐明人民法院不受理相关诉讼的原因。飒姐团队当然不赞同“欠债不还”的论断,但在虚拟货币“借贷”纠纷案子上,原告很可能找错了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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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人民法院不受理虚拟货币“借贷”纠纷?

该江西省南昌市某基层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上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原告诉称,2021年4月,被告以炒USDT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六个月之内保证还清原告的借款。而后原告将5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8万余枚USDT向被告提供借款,但约定时间过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遂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该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USDT,后因炒币行为引起本案诉讼。根据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能证明本案涉及USDT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故不具有法偿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基层法院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先例,相关案件不胜枚举,著名的如已经见于公开报道的孟某与邰某某纠纷案(详见(2020)陕01民终11210号民事裁定书),这类裁定的理由基本一致,大致可以概括为:

1.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公开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不具有法偿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均属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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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案件法院判令返还虚拟货币?

一直关注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朋友一定会举出反例,在部分判决中原告确实胜诉了且拿回了虚拟货币,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同案不同判”?并由此还在网上批判一番。如在徐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中(详见(2019)赣092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便判令被告返还涉案虚拟货币。难道这个案子判错吗?答案当然是没有,实际上,无论是之前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人民法院对相关借贷纠纷不与受理的案例还是赣州的这起判令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例,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均公证合理。之所以出现两个大相径庭的结果,细心的话就会发现——两者的诉讼理由并不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其案由是大体上均是“民间借贷”纠纷,而赣州案件的案由则是“返还原物纠纷”,两者请求权基础差别巨大,故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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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民间借贷”纠纷与“返还原物”纠纷有何不同?

这两个案由最大的区别在于对虚拟货币性质的判定存在差异。倘若认为返还虚拟货币这一诉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直白一点说,这类纠纷是因借钱引发的,虚拟货币的性质就是“货币”,如果是货币,自然可以要求以所借的虚拟货币种类还款,也可以要求按照相应的兑换比率,以人民币或者其他种类的虚拟货币还款。但前文飒姐团队已经提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已经明确提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既然如此,法院当然不会受理虚拟货币“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

但“返还原物”这一案由则不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并未否定其“商品”或“网络虚拟财产”之属性。持有、个人之间交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赣州的判决明确指出“双反当事人之间就虚拟货币的借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借人向借用人出借虚拟货币后,借用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归还所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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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利用“返还原物”而非“欠债还钱”来处理比特币借贷纠纷确实是一条可行之路,但实际操作层面问题却极为复杂。

首要考量因素莫过于物与货币概念的差异所带来的风险承担问题。倘若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货币(当然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现实),那么原告便可避免虚拟货币在诉讼期间贬值引发的风险。举例而言,原告以5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兑换某种虚拟货币并贷给被告,结果一年内该种虚拟货币币值下跌99%,此种情况下原告仍可主张被告需按照贷款时该种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价格返还55万元人民币,但如果认定虚拟货币是商品,判令返还原物,那么原告仅可主张被告返还原物——即虚拟货币,在此种虚拟货币币值下跌99%的情况下,原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其次,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虚拟货币依然存疑,必须承认部分法院不认可虚拟货币“借贷”属于返还原物纠纷也情有可原。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条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倘若要启动该条,就必须论证虚拟货币属于动产,然而这一步却并不容易。动产的上位概念是“物”,然而“物必有体”可谓是民法长期以来的共识。如果突破物必有体的限制,将虚拟货币解释成物,恐怕还需很长时间的论证。

最后,无论是欠债还钱还是返还原物,飒姐团队均希望各位在面对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时,务必保存好相关的交易记录,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材料,希望各位都能守护好自己的财产。

本文来源:陀螺科技 文章作者: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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