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新法,“虚拟货币交易=洗钱?”律师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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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流言乱飞,虚拟货币监管仍旧趋严。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8月20日正式生效施行。

解释提到,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也是我国首次将虚拟资产,而非虚拟币,在司法解释中进行提及,也是在洗钱法中首次明确提出。

一时间,加密圈掀起了轩然大波,虚拟资产交易洗钱等同论甚嚣尘上,OTC商贩更是胆战心惊,唯恐行差踏错入铁狱,但实际上,两者的等同论并不成立,仅仅是虚拟资产若用于洗钱用途,则适用于该类法律条款。

但无论如何,此举的出现,让海外近日流传甚广的中国加密监管松绑论不攻自破,但对OTC而言,虚拟资产交易的风险,毫无疑问仍在持续增大。

在该解释发布后,众多业内知名律师也对其进行了解读,援引专业人士的观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绝不等同于洗钱”,该说法纯属断章取义。

实际上,回顾我国虚拟资产监管的主要节点,从2013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后续打击ICO、关闭国内虚拟资产交易所再到近两年的打击比特币挖矿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根据曼昆刘红林律师的观点,中国内地至今仍没有明文禁止公民个人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换而言之,个人持有或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并不会因此次发布的解释被归类为犯罪。

从原文来看,文中提到“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为掩饰、隐瞒实施洗钱罪中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核心是后面的长句,即若使用该行为进行“洗钱”,而非行为本身的问题。北京盈科的刘磊律师也撰文对此进行了说明,称“若OTC商贩未收到赃款,或是主观上不明知资金来源而收取赃款,可摆脱洗钱这一嫌疑。”

至于为何要在此时将虚拟资产列入洗钱法?核心也不难理解,虚拟货币近年来在洗钱诈骗案件中表现实属过于突出。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发言称,近年来,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从2022年至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看,主要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方式洗钱,占比超过五成。在此之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数据也表现一致,有报告显示,2022年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洗钱类案件数量在涉币所有案件中占比达到三分之一,成为了案件中的主要类别。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曾经震惊市场的蓝天格瑞非吸案,案中的女主钱志敏携带价值百亿的比特币潜逃至国外,也由此引出了另一起英国当局的洗钱案,最终在逃窜7年后才被捉拿归案。

在此背景下,虚拟货币交易首次出现在洗钱法中响应了当前犯罪手段的快速变化,正是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改变,反映出司法解释对完善判决案例的调整。值得强调的是,据刘扬律师解释,洗钱罪的新司法解释增加了虚拟资产表述,并不等于明确了“虚拟资产”的财产属性,只是将“虚拟资产”的交易行为纳入其中。

从关注群体来看,OTC从业者、商家以及高频交易人员成为了该解释最受冲击的人群。相比于此前由于赃款收取多被判的掩饰隐瞒犯罪,更为严厉的洗钱罪将被列入了交易风险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是洗钱罪,情节严重的量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判罚从7年变为了10年。

那么如何进行罪名判断?

根据我国法律条例,洗钱罪要求的上游资金来源有7类,分别为毒品资金、黑社会犯罪资金、恐怖活动犯罪资金、走私资金、贪污贿赂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资金以及金融诈骗犯罪资金。据邵诗巍律师的观点,涉及这7类资金则将更多与洗钱罪进行联系,而非属以上资金的其他来源,则将以掩隐罪判断。若两者皆有涉及,则会按照法条竞合,有更大几率处于条例更重的刑法。

在7类资金中,与加密圈最为关系密切的是最后两类,具体又可被细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贪污贿赂罪,这三者也恰恰是OTC从业者最易接触的资金,若OTC商家涉嫌该类资金的交易,例如在常见的出U场景下,则很有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成为了洗钱的一分子。

正是基于此语境,OTC商家的审查义务将被迫增强,对资金来源也需进行更严厉的筛查。但另一方面,OTC商家也并非司法机关,在现有资料中难以察觉赃款也情有可原,如何界定我国刑法规定中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变得极为关键,因为无论洗钱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必须要求商家“明知或者应知”上游资金是犯罪所得。

在解释条款中的第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不难看出,该规定实则涵盖全面,主观性判断亦存在,难免增大了OTC商家的交易风险。

在实际案例中,OTC商家收到赃款,帮信、掩隐、诈骗甚至开设赌场等均有判例,“主观明知”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若商家已然完成了与个人认知最为匹配且全面的审核义务,甚至可被判定为善意第三人以作无罪推论,但若涉及案件,仍有众多细节需要注意。

那么OTC商家以及场外交易用户应如何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肖飒律师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对炒币资金来源进行留痕留底;其次,对用户在平台上购买、出售加密资产的记录进行留痕留底;第三,相关记录必须保持连贯,资金链路需完整;最后如无必要,可降低OTC频率,仅在必要时候选择靠谱的渠道出币。

整体来看,本次虚拟资产写入洗钱法,反映出我国监管层面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重点,侧重于诈骗洗钱以及资金外逃等核心矛盾。另一方面,可看出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监管仍具有很强的一贯性,在政策松紧度方向一致且有趋严趋势。

颇为有趣的是,近月来,随着香港政策的逐渐放开,海外突然传出流言,声称我国会松绑虚拟资产方面的监管,解除比特币禁令。在7月14日,Galaxy Digital 首席执行官 Mike Novogratz 就曾在一条推文中提到,称听闻有报道传出中国可能会在2024年底前解除对比特币的禁令,其还回复“如果这是真的,而且这是我几周内第二次听到这个消息,那将是一件大事。”目前这条推文已被删除。

而就在最近,8 月 18 日,孙宇晨也再度发推文称,“中国解禁加密货币。对此最好的MEME是什么?”这也让各路媒体开始大肆对这一猜想进行传播。

本次的司法解释让该轮流言不攻自破,在短期可预见的未来中,我国不会对这一事务改变监管态度,甚至会进一步完善必要的监管规则。尽管目前中国居民持有虚拟货币并不违法,但围绕虚拟货币作出的各种交易行为仍会受到重重监管。而从监管侧重点也能了解,资本外逃的风险难以限制,还因匿名化导致加密货币成为滋生诈骗的温床,只要两者无法解决,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很难实现大转弯。

从主流媒体的报道也可见一斑,我国主流媒体对于此方向的报道也多集中于比特币炒作和风险提示,从侧面反映出顶层态度。即使在香港逐渐放开,但虚拟货币仍难以进入主流大陆,内地用户也不可购买虚拟货币ETF。

对于币圈而言,放弃虚拟货币的中国大陆式幻想,或许才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刘扬:辩护视角简析洗钱罪新司法解释;

邵诗巍律师: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被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刘红林律师:Web3律师:交易虚拟货币就是洗钱?瞎扯;

肖飒:官宣“虚拟资产交易”入罪,对币圈来说意味着什么?;

刘磊律师团队:一文读懂:两高“洗钱”司法解释对币圈OTC的影响?

本文来源:陀螺科技 文章作者:陀螺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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