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10-15 11:15:02

市场监管总局就《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共十五条,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第一条到第四条为总则性规定。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义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二)第五条为公示时限与范围。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的时间和具体内容,强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信息法定公示平台的定位。 (三)第六条为过渡期管理措施。规定存量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要求,规范调整时点的起算点,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后的信息公示要求。 (四)第七条为佐证材料信息公示要求。提高实缴信息真实性,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填报有关佐证材料的具体信息,并规定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五)第八条到第十条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与服务职责进行细化规定,明确指导调整出资、加强数据运用共享要求,规范抽查检查行为。 (六)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为法律责任和施行时间。规定公司配合抽查检查义务,针对未调整期限、未按期公示和不如实公示注册资本信息三种情形,细化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