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631万余元,上海市崇明区政协原副主席张荣一审被判十年二个月
2026-09-10 16:10:04
9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崇明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张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5年,被告人张荣先后利用担任原崇明县合兴乡党委书记,原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主任,原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原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原崇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原崇明县总工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崇明区委员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1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张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款物及收益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