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就大湾区律师作出规定

2026-08-29 09:30:02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欢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修正草案。有关修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律师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可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考试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执业范围等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说:“修改后的《律师法》,以全国性法律条文明确对大湾区律师制度作出规定,为执业制度常态化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对此表示热烈欢迎,并衷心感谢司法部等机关大力支持大湾区律师制度发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大湾区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大湾区律师的专业团队持续壮大,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具备双重执业资格的大湾区律师可助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大湾区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