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通知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2026-08-21 20:15:03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地实施,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相关信息报送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首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为2026年四季度报告和2026年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于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当于报告年度次年4月30日前报送。 (二)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每年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区间为报告年度前一年10月1日至报告年度9月30日。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评估2026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时,可以根据公司最新经营管理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及其支持性文件应当与报告年度的四季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一同报送,支持性文件应压缩成ZIP文件后上传。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信息平台为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模块,保险公司可关注信息系统模块“公告信息”栏,及时下载报送模板及相应转换工具,将相关报送信息转换为XML文件后通过信息系统模块上报。 (四)各保险公司根据《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要求,继续报送相关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至2026年三季度。 二、监管指标过渡期要求 对于《办法》实施后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三年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过渡期监管指标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7年3月底前报监管部门并认真执行。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应持续跟踪指标变化,将《办法》实施进展情况和年度改进计划纳入年度报告上报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过渡期内监管指标的跟踪评估,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统筹好资源配置,确保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报送高效衔接,全面增强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27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