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02-11 16:55:0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