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印发《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

2025-12-01 09:14:03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其中提到,实施主体应当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向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实施主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协议置换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长宁区房屋协议置换实施办法》(长府规〔202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布房屋协议置换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